【港區國安法】支聯會涉拒交資料判囚 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上訴駁回
發布時間: 2024/03/14 18:54
最後更新: 2024/03/14 23:00
已解散的支聯會被警方國安處懷疑是「外國代理人」,支聯會涉未按要求提交職員及財務資料等,前副主席鄒幸彤、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受審後,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,判囚4個半月。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,高院今(14日)裁定3人敗訴,法官指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「外國代理人」,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須即時服刑。
上訴人鄒幸彤、鄧岳君、徐漢光在2023年3月被裁定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3條實施細則下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,各判囚4個半月。控罪指,3人於2021年9月8日,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,已獲根據《國安法》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(3)(b)條送達通知,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。
上訴一方早前爭議,警方需先證實支聯會為「外國代理人」,方有合法基礎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,原審裁判官亦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「外國代理人」。上訴方又質疑,控方於原審期間曾以公眾利益豁免權(PII)為由隱去大部分案情,辯方未能得知涉案外國組織等重要資訊,抗辯時只能猜測,致審訊不公。
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今於判詞指,同意原審指控方毋須證明組織是否「外國代理人」,法官認為,要求警方發出通知書前,以刑事審訊標準證明組織是否「外國代理人」並不合理。至於上訴方指,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支聯會與哪些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有何種關係,即使有關係,亦不代表支聯會是「外國代理人」。法官指是否「外國代理人」不屬控罪元素,法庭毋須考慮。
此外,上訴方指原審容許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被盤問時不回答問題,導致審訊不公。法官表示審視過控方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(PII)沒披露的物料和洪毅拒答的問題,認為原審已確保審訊公平。
原審裁判官裁定辯方可於審訊中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,法官指考慮到通知書所要求提供的資料性質,以及當中可能涉及的機密資料,認為由繁忙的裁判法院判斷合法性並不恰當,有違立法原意。法官認為以司法覆核處理更合適,故裁定通知書合法性不是控罪元素,辯方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其合法性。
刑期上訴方面,法官指本案是首宗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細則下,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的定罪案件,為達致震懾作用,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。法官續指,上訴人明顯早已決定不會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,更高調舉行記招,向警務處處長遞交公開信,認為原審量刑沒有過重,維持原判。
上訴方於庭上表示,將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,並欲為鄧及徐申請保釋等候上訴,但法官指上訴方應先提交書面陳詞後再處理申請。
散庭後,鄒幸彤高呼「欲加之罪,何患無辭」。鄧岳君和徐漢光帶同民運歌集等刊物於開庭前會見傳媒,徐指控方說不出支聯會是哪個國家的代理人,亦說不出支聯會如何為所代理的「神秘國家」之政治目標服務,故沒資格索取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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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